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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淑芳与蔡春红、曲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芳,蔡春红,曲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3037号原告杨淑芳,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蔡春红,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曲金玲,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东市。原告杨淑芳与被告曲金玲、蔡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广志独任审判,被告蔡春红、曲金玲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淑芳诉称,2013年5月1日被告曲金玲在原告处取钱人民币10,000.00元转交给蔡春红,当时未约定利息。该款被告蔡春红于2015年冬天给付被告曲金玲,被告曲金玲转还给原告500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找到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淑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