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6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威宁县草海镇金宏租赁站与席武平、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宁县草海镇金宏租赁站,席武平,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323号原告:威宁县草海镇金宏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威宁县五里岗街道燎原村(草),注册号520526600213013。经营者:金传彬,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席武平,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5381382C。法定代表人:程永。原告威宁县草海镇金宏租赁站与被告席武平、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宁县草海镇金宏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威宁县草海镇金宏租赁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