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丰俊光、侯世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俊光,侯世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丰俊光,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侯世芬,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925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侯世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世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世芬银行存款28.3万元至盐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君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