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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4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春华与曲玛扎西、独介邓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华,曲玛扎西,独介邓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4执48号之一申请人魏春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3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曲玛扎西,男,藏族,生于1995年6月4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独介邓周,男,藏族,生于1993年12月5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魏春华申请执行曲玛扎西、独介邓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曲玛扎西、独介邓周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17)川322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磋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