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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四厂有限公司与胡东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东起,哈药集团三精制药四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2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东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四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再审申请人胡东起因与被申请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四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制药四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东起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主要证据没有提交。(二)胡东起现在能够提供《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职工绩效薪调整方案》(以下简称2011年文件),该文件能够证实胡东起的申请有事实依据。(三)胡东起在二审开庭前提出调取证��的想法,二审法院未予调取违反法律规定。(四)胡东起新提交的证据以及在一、二审时举示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应支持胡东起的诉讼请求。(五)三精制药四厂隐瞒主要事实,作出虚假陈述,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胡东起庭审后向法院提交一份录音证据,因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组织再次开庭质证”。胡东起在本院审查时举示的录音证据和(2016)黑011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三精制药四厂有2011年文件,可从胡东起举示的2011年文件看,该文件是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2011年职工绩效薪调整方案,上面没有加盖公章,且该文件并没有对“内退职工”绩效薪调整作出相关规定,故胡东起主张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主要证据没有提交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二)如前所述,胡东起举示的2011文件上面没有加盖公章,且该文件并没有对“内退职工”绩效薪调整作出相关规定,故胡东起主张该文件能够证实胡东起的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胡东起在再审申请书中自认“在二审开庭前提出调取证据的想法”,胡东起在二审时提出调取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二审法院未予调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四)胡东起举示的证人证言,仅能够证明三精制药四厂���给该企业在岗员工涨过工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胡东起举示的录音证据、(2016)黑011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拟证明三精制药四厂按照2011年文件规定调整过工资,但胡东起举示的2011年文件上面没有加盖公章,且该文件并没有对“内退职工”绩效薪调整作出相关规定,故胡东起主张其举示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应支持胡东起的诉讼请求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五)胡东起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三精制药四厂隐瞒主要事实,作出虚假陈述,故胡东起该项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东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向成 审判员  王晓刚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