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崔行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行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9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行兵,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8月1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5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行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行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日至8月18日期间,被告人崔行兵共9个晚上驾驶浙J×××××越野车到临海市泮金领的越航船厂附近,翻墙进入越航船厂内,使用老虎钳、螺丝刀等工具窃取船厂内控器开关、铜线头、铜片、橡皮线等物,前六个晚上所窃的控器开关8个、铜线头约70斤、橡皮线70斤卖给收废品的童某,共得赃款1800余元,后三个晚上所窃的控器开关7个、铜线3斤、铜片30斤被公安机关扣押。经价格认定,所窃废控器开关、废紫铜、废橡皮线等物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2146元。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崔行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前科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证人董某1足、董某2、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归案经过,被害人泮金领的陈述,被告人崔行兵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照片,讯问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行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行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行兵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行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