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成昌、任立志侵占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1刑申4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杨成河:你为诉杨成昌、任立志犯侵占罪一案,对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吉0113刑初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吉01刑终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你仍不服,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关于杨成昌、任立志是否构成侵占罪问题。经查,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杨成河与杨成昌合伙承包森工泰壮大厦工程施工项目,当杨成河和杨成昌口头商定每人出资300万元时,杨成河将自己名下的,内有共计大约100万元的两张银行卡交给杨成昌,作为其出资额300万元中的部分投资款,后杨成河撤出了该施工项目。从杨成河给杨成昌的两张银行卡的目的看,不是让杨成昌替自己保管银行卡或保管银行卡内的钱,杨成昌也没有非法占有该两张银行卡内钱的目的,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杨成昌、任立志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而杨成河提出“对2013年6月20日从申诉人的银行卡中支取的4.9万元银行取款凭证中的客户签名杨成河是否为杨成昌签字进行鉴定,对4.9万元是谁支取应予查清”的申请,杨成河可另行告诉。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杨成昌、任立志不构成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杨成河的申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