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泽明与刘明国、李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泽明,刘明国,李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593号原告:梁泽明,男,1962年2月1日出生,住古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银万帮,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国,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李开,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梁泽明与被告刘明国、李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梁泽明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梁泽明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