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哈斯巴拉与姜树和、金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斯巴拉,姜树和,金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747号原告:哈斯巴拉,男,1969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诺敏,内蒙古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新东,内蒙古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树和,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金淑杰,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哈斯巴拉诉被告姜树和、金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哈斯巴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斯巴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斯巴拉撤诉。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