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7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爱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爱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晖,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云,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爱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建审 判 员 李 蕾审 判 员 侯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莉莉书 记 员 庞连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