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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6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枚与被告陈建伟、李才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枚,陈建伟,李才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902号原告刘桂枚,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伟,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才望,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枚与被告陈建伟、李才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向原告刘桂枚送达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7年9月28日前预交诉讼费2244元,但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桂枚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昺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