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高洋、湖北旭阳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洋,湖北旭阳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549号申请执行人高洋,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湖北旭阳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城市广场写字楼1103号。法定代表人杨春霞,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洋与被执行人湖北旭阳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硚劳人仲裁字[2015]第3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洋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硚劳人仲裁字[2015]第39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3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一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彭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