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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刘升与李翠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升,李翠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062号原告:刘升,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胜,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文,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李延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蔬菜公司宿舍楼201号。原告刘升与被告李翠文、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升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升撤诉。案件受理30元,由原告刘升负担。审判员杨坤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刘雪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