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东与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东,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362号原告:秦东,男,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四川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世外桃源广场)A、B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17698868804J。法定代表人:张雱。原告秦东与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秦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春负担。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 静书 记 员 唐幸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