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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建新和兰州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新,兰州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938号之一原告徐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宇欣,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欣,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康余。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亚丽,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建新诉被兰州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徐建新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徐建新负担。余款437.5元退回原告徐建新。审 判 长  陶生莲人民陪审员  董瑛芳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启亮????????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