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景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812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景付,曾用名李山,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2月9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景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景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6日23时38分左右,被告人张景付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C×××××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蔡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蔡明路南段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景付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5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张景付的C1驾驶证已被吊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景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某,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2418号检验报告、抽血、车辆及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视频资料、被告人张景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景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景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景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景付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又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景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七)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景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政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