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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异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蒲雪梅与蒲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雪梅,蒲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异72号异议人(被申请人):蒲雪梅,女,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蒲会,女,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蒲会与被申请人蒲雪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申请人蒲雪梅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被申请人蒲雪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蒲雪梅申请撤回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雪梅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陈 鲲人民陪审员 彭 婷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