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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兰英与王勤英、芦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兰英,王勤英,芦现广,内黄县超杨科贸有限公司,内黄县恒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133号原告周兰英,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王勤英,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芦现广,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内黄县超杨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朝阳路二实小西侧路北奥克斯空调专卖店。法定代表人芦现广,执行董事。被告内黄县恒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党校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芦现广,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周兰英与被告王勤英、芦现广、内黄县超杨科贸有限公司、内黄县恒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有误,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兰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晓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