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徐廷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徐廷快,徐廷文,李宝凤,马树荣,朱頔,顾玲玲,郭德林,李纪梅,李纪贵,张建,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3460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该行职工。被告:安徽省锦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上河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767825。法定代表人:徐廷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廷快,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徐廷文,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李宝凤,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马树荣,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朱頔,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顾玲玲,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被告:郭德林,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纪梅,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纪贵,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被告:张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14360672。法定代表人:张付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徐廷快、徐廷文、李宝凤、马树荣、朱頔、顾玲玲、郭德林、李纪梅、李纪贵、张建、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