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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某某、杨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侯某某、杨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房籍档案。因存款尚不足以清偿所申请的欠款,房屋暂无法即时变价,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侯某某、杨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7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鄢锁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