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财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建国、李桂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国,李桂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财保474号申请人:王建国,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李桂恒,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申请人王建国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桂恒驾驶的鲁16/×××××号大中型拖拉机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桂恒驾驶的鲁16/×××××号大中型拖拉机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于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