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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范清如与何加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清如,何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832号申请人范清如,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占山乡。委托代理人范艳芳,女,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东太乡。系申请人的女儿。被执行人何加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金泉乡。申请人范清如与被执行人何加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加林与申请人范清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清案款,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