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鄂尔多斯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鄂尔多斯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607号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杨健宏,职务董事长被告:鄂尔多斯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鄂尔多斯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王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