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威与吴督、西安捷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督,郭威,西安捷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督,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威,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西安捷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大明宫遗址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第1栋2单元9层20908室。法定代表人:陈鹏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安平,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澄城县人,现住咸阳市渭城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吴督因与被上诉人郭威、原审被告西安捷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腾汽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督2017年9月13日领取传票后,在2017年9月29日开庭时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吴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南文光审判员 路晓娟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