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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健峰与白永生、白宇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峰,白永生,白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495号原告:赵健峰,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白永生,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白宇,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健峰与被告白永生、白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赵健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健峰与白永生、白宇达成和解,赵健峰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健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健峰负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令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