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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7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7059连云港市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尧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尧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059号原告:连云港市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宜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妍,该公司法务。被告:江尧清,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市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尧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连云港市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士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