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李永华与李卫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华,李卫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华,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治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卫中,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人,农民,现住长治市壶关县。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李永华与李卫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卫中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永华欠款232046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330元、执行费3381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卫中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卫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卫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卫中以人民币232046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330元、执行费3381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 国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