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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梁华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梁华猛,胡学斌,单玲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1052号申请人: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审坡镇武迁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梁华猛,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枣强县,。被申请人:胡学斌,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滨湖新区,。被申请人:单玲丽,女,1992年1月1日出生,住址衡水市滨湖新区,。原告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猛、胡学斌、单玲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华猛、胡学斌、单玲丽名下衡水市区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衡水农商银行、衡水银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衡水市桃城区的房产、车辆。申请人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华猛、胡学斌、单玲丽名下衡水市区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衡水农商银行、衡水银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梁华猛、胡学斌、单玲丽名下衡水市桃城区的房产、车辆。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星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