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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705号原告:张某,男,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项某,女,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张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芯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