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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8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季曾与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宏明国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东方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曾,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宏明国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东方培训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8650号原告:季曾,女。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伟。被告:深圳宏明国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少华。被告:深圳���东方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俞敏洪。原告季曾诉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宏明国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东方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曾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斯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