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乐昌市星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刘桂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昌市星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刘桂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1114号原告:乐昌市星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锋。被告:刘桂盛。原告乐昌市星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乐昌市星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缴纳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昌市星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91元,由原告乐昌市星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