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包正健与蔡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正健,蔡跃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481号原告:包正健,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蔡跃明,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包正健与被告蔡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包正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包正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金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