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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17)赣0323民初87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李元清、宋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李元清,宋怀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8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859062984U。法定代表人:陈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萍,男,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萍,男,客户经理。被告:李元清,男,197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告:宋怀芬,女,1980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告李元清、宋怀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将借款全部还清,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传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临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