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陈礼东、米文彦、米文华、罗方兰、米文均、叶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陈礼东,米文彦,米文华,罗方兰,米文均,叶洪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846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飞云路121号负责人:王世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小军,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琦,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礼东,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米文彦,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米文华,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罗方兰,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米文均,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叶洪英,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陈礼东、米文彦、米文华、罗方兰、米文均、叶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方兰、叶洪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罗方兰、叶洪英的起诉。审 判 长 侯高丽人民陪审员 周书经人民陪审员 宋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吴 丹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