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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祥建与皇红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建,皇红卫,烟台嘉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2224号申请执行人:陈祥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星,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皇红卫,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嘉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关南街2号。法定代表人:朱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建与被执行人皇红卫、烟台嘉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顾 鸿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