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俊峰与候进甫、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峰,候进甫,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峰,男,生于1971年12月14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候进甫,男,生于1971年6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向收。申请执行人杨俊峰依据生效的(2017)豫10民终8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1224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候进甫、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俊峰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22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勇锋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