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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特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勇平、缙云县钭氏伤科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勇平,缙云县钭氏伤科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650号申请人:陈勇平,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住浙江省缙云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勇芬,系陈勇平妹妹。申请人:缙云县钭氏伤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镇镇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钭大康。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勇平与申请人缙云县钭氏伤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勇平与申请人缙云县钭氏伤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1日经缙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缙云县钭氏伤科医院一次性赔偿陈勇平各种费用19500元。二、本协议双方签章生效,该纠纷即告终结,今后双方不得为此再提异议。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后,可按协议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勇平与申请人缙云县钭氏伤科医院于2017年10月11日经缙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胡伟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康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