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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和顺县人民法院与赵素军、麻拽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人民法院,赵素军,麻拽生,刘二保,李建英,刘二维,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和顺县人民法院,住址:和顺县太和路49号法定代表人:XX强,院长。被执行人:赵素军,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马坊乡独堆村人,无业,住马坊乡独堆村老字街11号。2010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3日刑满被释放。2-016年2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麻拽生,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马坊乡马坊村久,无业,住马坊村后街81号。2013年9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2月21B因涉嫌赌博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和顺县太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刘二保,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马坊乡马坊村人,无业,住马坊村后街75号。2016年2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李建英,外号“小二小”,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松塔镇松塔村人,个体,住。2016年2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刘二维,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马坊乡马坊村人,无业,住。2016年2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执行人:张春生,绰号“三货”,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马坊乡寺头村人,无业,住。2016年2月21日因为为参赌人员放风被和顺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在执行赵素军、麻拽生、刘二保、李建英、刘二维、张春生犯赌博罪一案中,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素军、麻拽生、刘二保、李建英、刘二维、张春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和顺县人民法院罚金4000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402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23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明安审判员  周彦海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