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恢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彩虹、高旭、徐木平、郭维臣、刘桂珍、印宏伟、王建鹤、丰加斌、于秀武、王伟、周成立、唐维维、高洪学、贾俊与铁力市双丰凯世飞弘室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虹,高旭,徐木平,郭维臣,刘桂珍,印宏伟,王建鹤,丰加斌,于秀武,王伟,周成立,唐维维,贾俊,高洪学,铁力市双丰凯世飞弘室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799号申请执行人:王彩虹,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住双丰林业局。申请执行人:高旭,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住双丰林业局。申请执行人:徐木平,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郭维臣,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1965年4月3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印宏伟,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王建鹤,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丰加斌,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于秀武,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周成立,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唐维维,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贾俊,男,1959年5月31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高洪学,男,1984年1月3日出生,住巴彦县。委托代理人贾俊,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铁力市双丰凯世飞弘室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彩虹、高旭、徐木平、郭维臣、刘桂珍、印宏伟、王建鹤、丰加斌、于秀武、王伟、周成立、唐维维、高洪学、贾俊与被执行人铁力市双丰凯世飞弘室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案件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铁力市双丰凯世飞弘室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存货33货、机械设备46项予以评估、拍卖,并以物抵债后,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执恢7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万志审判员 张正杰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