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勇强与陈志文、林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勇强,陈志文,林衍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683号原告:叶勇强,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志文,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衍红,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勇强与被告陈志文、林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勇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勇强以其与陈志文、林衍红通过庭外达成协议且陈志文、林衍红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叶勇强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炳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