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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勇强与陈志文、林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勇强,陈志文,林衍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683号原告:叶勇强,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志文,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衍红,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勇强与被告陈志文、林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勇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勇强以其与陈志文、林衍红通过庭外达成协议且陈志文、林衍红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叶勇强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炳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