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封岚与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天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岚,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天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3民初548号原告封岚,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委托代理人贺俊梅,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姜占元,总经理。被告巴彦淖尔市天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法定代表人翟双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婷,内蒙古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封岚与被告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信房地产公司)、巴彦淖尔市天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政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岚的委托代理人贺俊梅,被告融信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占元,被告天政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封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交付原告购买的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丽景新城小区B5-36号车库一个,价值85140元;2、诉讼支出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给付车库款8514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以85140元的价款向被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乌拉山镇丽景新城小区B5-36号车库一个,当时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付该车库的手续,被告一拖再拖,今年年初,原告发现该车库被第三人张建军装修入住,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天政房地产公司辩称:车库已经卖给张建军,同意给原告置换同等地段、同等价位的车库。但是不同意退还车库价款,因为当初原告并非是现金购买的车库。被告融信房地产公司辩称:我们与天政房地产公司是合作关系,但是涉案的车库是天政房地产公司卖给原告的,给付价款或者是同等地段的车库都是应当由天政房地产公司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2014年2月26日购买乌拉山镇丽景新城小区B5-36号车库的收据一份,二被告均认可,可以证实原告购买了二被告开发建设的乌拉山镇丽景新城小区B5-36号车库一间,并于2014年2月26日交付款项8514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原告购买被告天政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乌拉山镇丽景新城小区B5-36号车库一间,并于当日交付购房款85140元。但该房未交付原告,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已经向案外人张建军出售,且已交付张建军使用。另查明,被告天政房地产公司与被告融信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建设本案诉争房屋。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2014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天政房地产公司交付车库款85140元,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但该房屋被告已先于原告出售给案外人张建军,并已交付使用,故被告交付原告争议房屋已不可能实现,现原告请求给付房屋价款85140元予以支持。因原告购买房屋系被告天政房地产公司与被告融信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故二被告应当共同给付原告房屋价款8514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天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封岚购买车库价款851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9元,由被告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天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睿审 判 员  柳海梅人民陪审员  史小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佳亭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