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天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54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天德(绰号“乌龟”),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厦门市,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肖振添、许玉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天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天德及其辩护人肖振添、许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林天德在厦门市海沧区石塘村埭头新村52号一楼店面,设置1台“水果农庄”八人机型电子游戏机,雇请杨某(另案处理)负责上、下分及资金结算,雇请陈某2等人(另案处理)负责望风,供不特定人员参赌,赌资累计人民币52396元,参赌人数累计达20余人。2016年10月28日零时许,公安机关法依查获该赌场,当场查扣赌资人民币5586元、1台“水果农庄”八人机型游戏机1台、计算器2台、POS机1台、POS签购单24张、账本1本、钥匙2串,并查获赌场工作人员杨某、陈某2及两名参赌人员。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总台数为8台。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林天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账本、POS机等物品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天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赌博机、POS机等物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杨某、陈某2、陈某3等人证言,被告人林天德供述和辩解,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等笔录,银行ATM机取款监控视频及截图、手机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天德设置赌博机8台,供不特定人员参赌,赌资累计人民币52396元,参赌人数累计20余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天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天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5586元、作案工具赌博机8台、计算器2台、POS机1台、POS签购单24张、账本1本、钥匙2串,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牟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淑芳代书记员 程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畴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