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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20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鄢锋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锋,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0307号原告鄢锋,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号。法定代表人倪鑫,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秋平,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鄢锋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退还原告1985年7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扣留的可计算的工资7172元,支付同期(至2017年12月)利息损失18359元,退还原告1985年7月至1988年11月奖励工资和1994年至2000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及同期利息损失,赔偿翻译费507元、邮费26.6元、复印费11元、交通费4元、领事费462元,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月坛社保所出具了原告档案情况摘抄表,证明自1984年2月至2001年12月期间,被告决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我的工资,但是依据原告出具的工资单,自1985年7月起,被告多次不按时发放、扣留原告工资7172元,并造成了相关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同时被告医院在改时间段扣留了原告的奖励工资、奖金,具体数额申请法院核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基于相同的事实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0)西民初字第1725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4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民终字第646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原告再次基于同样的事实提起诉讼,虽变更了立案案由,亦属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属重复诉讼。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鄢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长新代理审判员  闫召光人民陪审员  付顺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邸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