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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7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世昌与李焕廷、张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昌,李焕廷,张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707-2号原告:胡世昌,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李焕廷,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张燕芳,女,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胡世昌诉被告李焕廷、张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胡世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世昌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焕廷、张燕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昌撤回对被告李焕廷、张燕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胡世昌负担。审 判 长  刘 兵人民陪审员  胡慕珏人民陪审员  江杏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玲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