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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雷声与江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声,江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357号之一原告:雷声,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现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蕊,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汝华,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雷声与被告江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雷���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声撤诉。受理费6151元减半收取3075.50元,保全费2137元,共计5212.50元,由原告雷声负担。审判员  眭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