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雷声与江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声,江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357号之一原告:雷声,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现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蕊,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汝华,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雷声与被告江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雷���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声撤诉。受理费6151元减半收取3075.50元,保全费2137元,共计5212.50元,由原告雷声负担。审判员 眭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