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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曾庆军与程德杰、崔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军,程德杰,崔青红,潘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958号原告曾庆军,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XX,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德杰,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崔青红,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潘加友,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曾庆军与被告程德杰、崔青红、潘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军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军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庆军负担。审 判 长  谢 晖人民陪审员  袁启鹏人民陪审员  万泽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光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