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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870号原告:赵某,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孟某,女,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由晨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