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870号原告:赵某,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孟某,女,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由晨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