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媛媛、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媛媛,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孙立明,张建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于媛媛,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工业园区。企业代码:55767868-7。法定代表人:孙立明,经理。被执行人:孙立明,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张建路,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于媛媛与被执行人孙立明、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张建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05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孙立明、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张建路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效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