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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增福、陈小林与陈海兵、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增福,陈小林,陈海兵,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宋增福,男,汉族,1948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小林,女,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海兵,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沈丽娟,女,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增福、陈小林与被执行人陈海兵、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增福、陈小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海兵、沈丽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易阳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