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刘二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刘二禅,王鑫,刘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理人:付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恪,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二禅,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鑫,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伟云,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刘二禅、王鑫、刘伟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海 燕审判员 高 文 清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